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既是学院对学生实施思想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场所,是学生第一课堂的延伸,也是学生在校期间休息的场所,建设文明、和谐的宿舍是学院和广大学生的共同目标和责任。
第二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由学生处和所属系部分工合作,并积极引导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学生宿舍管理的目标:整洁、健康、文明、美观、安全。通过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以提高学生的整体文明素质、优化育人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是对我院学生宿舍各项管理内容的规范,在此基础上制定各项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章 学生宿舍管理体制
第四条 硬件管理包括宿舍的建造、设备的购置和维修、供水、供电由总务处负责。
第五条 软件管理包括宿舍内外的卫生和秩序的管理由学生处和系部各负其责,院团委、学生会要予以配合。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宿舍的宏观指导,制定各项具体管理制度,按制度进行检查、评比奖惩等,学生处下设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宿舍生活辅导员、门卫、保洁员的聘用和管理、学生宿舍的分配、指导“学生楼层自我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 各系部是学生宿舍管理的基础,对于本系部学生宿舍的管理负有主要责任,系部领导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宿舍中,检查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
1.各系部的学生宿舍管理主要由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负责,其他领导要予以配合。
2.各系部学生宿舍管理的基础是班级,系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以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参加的宿管领导组,建立以辅导员、学生干部具体负责的学生宿舍管理系统。
3.各系部要根据本系部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执行学院制定的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要求。
第八条 院团委、学生会要大力支持和协助做好宿舍管理工作,要把思想教育工作做到学生宿舍中去,特别是学生文明行为的教育要有针对性。要经常围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开展工作。
第九条 建立学生自我管理系统。为了让学生参与学生宿舍管理、反映学生意见和要求,引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由学生处考核,成立相应的学生楼层自我管理小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住(退)宿、公物管理
第十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处宿舍管理中心统一分配,学生住宿之前和毕业离校时宿舍管理中心要与辅导员办理交接手续,住宿学生对房间设备和公共场所的财产有爱护使用、精心保管的责任,凡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失的,要按规定赔偿。
第十一条 任何学生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在外住宿。特殊情况确需在外住宿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1、本人提出申请
2、在外住宿的理由及相关证明
3、辅导员初审意见、系部意见
4、家长到校与学院签定责任书,并告知租住地点和联系方式
5、学生处批准
第十二条 房间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统一分配调整,学生必须按照分配的宿舍、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宿舍门锁由学院统一安装,不准私自更换门锁或配制钥匙。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区实行定时供电和熄灯制度,每周日、一、二、三、四晚自习时间教学区和宿舍区间隔送电,周五、六、节假日时双送电,复习迎考阶段按学院规定调整送电时间。
第十四条 各宿舍有损坏的公共财产,要及时报修,属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妥善保管使用宿舍门窗、床、凳、桌、电扇等公物,不准多占、调换、丢失、损坏。
第十六条 毕业生退宿
1、毕业生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生处宿舍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有特殊情况需滞留者,应向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注:公物损坏价格按照学院院字『2005』21号关于〈学生公寓维修管理制度〉文件之规定。
2、毕业生离校时,由各宿舍楼生活辅导员按原住房间所配置的固定设施的数量、完好程度进行验收,若无丢失、损坏现象,由宿舍楼生活辅导员在离校清单上签字,然后到宿舍管理中心盖章,手续办完后方可离校。
3、如有丢失、损坏现象,要按丢失数量,损坏程度收取赔偿费和维修费,由责任者赔偿或由同室人员集体赔偿,先离校学生的物品查验后即由后离校学生负责保管;若有意损坏者,按学院有关条例处理。
4、毕业生离校时要保持所有宿舍设施的完好,保持室内的整洁。
第十七条 其他退宿
1、凡转学、退学、开除等需持学生处签发的离校清单后,到宿舍管理中心登记。若无丢失,损坏公物或拖欠有关费用,生活辅导员在离校清单上签字后,再到宿舍管理中心盖章,手续办完后方可离校。
2、休学退宿由生活辅导员开具物品的验收清单。
3、转专业者,不办理退宿手续,凭有关证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变更宿舍,并作变更登记。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学院关于水电管理的规定,节约用水用电,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室内照明设备由寝室长和住宿者共同保管,出现故障及时报修,电器具自然损坏以旧换新,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内不准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壶、电热杯和热的快、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一条 不得拆卸、拨弄、损坏配电供电设施。
第二十二条 因违章用电造成事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报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节约用水用电,做到用后关水,人走灯灭。宿舍生活辅导员要巡回检查用电用水情况,保证正常供水供电。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的清洁卫生是保证广大同学身体健康的基本条件,学生应当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宿舍区和室内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杂物,不得随地乱倒剩饭剩菜,乱泼污水。严禁涂沫刻画,严禁用水冲洗地面。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区和室内打球、杂耍,由此而造成的损坏公物、污染墙壁要加倍赔偿。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走廊洗漱,墙壁上不准涂写张贴广告。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卫生每天进行检查,作为评比卫生优胜寝室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卫生应达到以下标准:
1.地面、墙壁、无花板(含宿舍门口随近区域)干净。
2.床上用品干净整齐、被褥叠放式样统一,床下鞋类物品摆放有序。
3.毛巾、脸盆、茶杯、水瓶、坐凳等摆放有序整体美观。
4.室内卫生工具齐全,摆放有序。
5.床铺靠墙一面严禁报纸张贴,白纸不得用桨糊张贴到墙面上。
6.门窗、玻璃、桌凳干净无污迹。
7.杂物等废弃物品放入纸篓。
8.室内环境布置力求做到优雅、整洁、美观。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内的纸篓每天早上第一节课之前应由当天值日生放到宿舍门口,由保洁员负责清倒,安放好下课后应收回室内。
第六章 学生宿舍内务检查、评比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每周在学生处宿舍管理中心的统一安排下,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各宿舍内务,按标准评定成绩,每次检查结果及时通知学生宿舍和班级。
第三十二条 学院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宿舍统一检查,在统一时间内各宿舍应有人在场,以便检查。
第三十三条
1、生活辅导员每日检查一次内务,以百分制登记成绩,每周测算出该宿舍的周平均成绩,月末将周平均成绩进行总评,作为卫生优胜宿舍的评比成绩。 对每月获得卫生优胜的宿舍,学院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于每月评为不合格的宿舍给予通报批评。
2、一学期内每月都获得卫生优胜的宿舍,可参与文明宿舍的评选。
3、宿舍卫生及文明状况,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评比的结果,作为评选优秀辅导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条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防非法活动等。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向生活辅导员或保卫处报告,并积极协助学院做好事故处理工作或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案件。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贵重物品以及现金、银行存折、校园卡等。
第三十七条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养成随时关门、锁门的好习惯,不准将房门钥匙私自转借他人,不准私调门锁。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壶、电热杯、酒精炉、热的快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禁止随便动用宿舍楼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
第四十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管制刀具进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区内燃放鞭炮、烟花,燃烧废纸、杂物等。违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对宿舍进行安全大检查,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二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携带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检验后方可带出。
第四十三条 不得进行各种行式的赌博,发现赌博行为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不得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违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确有特殊情况需留宿必须由宿舍管理中心批准,到生活辅导员处进行登记,方可留宿。严禁留宿异性。
第四十六条 外人进入学生宿舍,须出示有关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离开。禁止不明身份的人(特别是推销人员)进入宿舍。
第四十七条 不得在宿舍区大声喧哗及大声播放音响、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违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自行车应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第五十条 女生宿舍实行封闭管理,男生宿舍实行半封闭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学生处宿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